甘肃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指标解释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24 】 【选择字号:

甘肃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指标解释

一、 行政机关指标
  (一)机构类指标
  1、*机构编制管理证号:共18为位,从第1位到第9位程序自动生成,且不可以修改。后面的第10位到18位编办的填写,可以修改。
  2、*机构全称:指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各级机关填写时,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批复文件填写。
  3、其他全称:指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机构(挂牌、保留印章等)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如有多个名称,以“,”隔开。
  4、规范简称:如: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简称为“省编办”,默认填报的是部门的全称。
  5、习惯简称:指日常工作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机构简称。
  6、*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即机构的行政规格,包括: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正股级、副股级,未定级和其他。其中,“正股级”和“副股级”为暂时设置的指标,待各级编办将统计数据交换到本系统后,将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原“正股级”和“副股级”的单位,机构级别统一填为“其他”,没有明确机构规格的填“未定级”。系统类别: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经济实体和其他。本指标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手工填报。经济实体和其他,没有特殊要求,不允许填报机构信息。
  7、*机构性质:分为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政法机关、其他。本指标用于判断该单位的行政编制类型。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为狭义的行政编制,政法机关的行政编制为政法专项编制。
  8、组织机构代码:填报组织机构代码的数字部分。例如:“00021801-8”应填报为“000218018”。
  9、隶属单位:为管理系统自动显示的指标,用于生成区划树。
  10、*批准文号:指最近一次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号(非最近一次的批复文号,如最近一次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三定”规定)。
  11、*机构类别:指单位的类型,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型中进行选择。

(1)组成/工作部门。如:省发改委和教育厅等机构选择此类型。政府办公厅统计为此类型。

(2)直属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我省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3)直属机构:是指机构限额内,除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 

(4)部门管理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由工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 

(5)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6)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7)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在机构编制方面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目前,我省的工商、地税和质监三个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其他机构不得选择本指标。 

(8)驻外办事处:是指政府派驻外地的(行政)办事机构。 

(9)森林公安机构 :是指森林公安的办事机构。

(10)其他。
  在选择单位的“机构类别”时,省直党委机构可选择其中的组成部门、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政府机构可按照机构改革方案选择相应的选项;市县级政府机构一般只选择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由政府派出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度假区)管委会选择其他机构。
  12、*机构编码:为统计查询特别设置,按职能、名称相近原则选择。
  13、批准内设机构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职能处(室、科)数,不包括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由部门台账信息自动生成。
  14、实有内设机构数:机关内实际设置的职能处(室、科)数,不包括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由实际填报的内设机构信息自动生成。
  15、部门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 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正(副)领导职数。
  16、部门领导在职人数:指实际配备的部门正(副)领导人数。
  17、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内设机构正(副)领导职数。
  18、内设机构领导在职数:指部门实际配备的内设机构正(副)领导人数。
  19、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行政编制数。
  20、在职人数:指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录用、调入的,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数。
  21、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中文域名、英文域名、备注: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二)机关编制类指标
  1、行政编制: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包括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内,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政法机关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通过机构类别指标进行区分。
  2、工勤编制:机关中使用的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核定的,专门用于机关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3、机关其他编制:分为原省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另列编制、不驻会的省人大政协常委使用的另列编制、群团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和直属事业机构使用的事业编制四类。
  以上数据由部门台账汇总。
  (三)职数类指标
    1、领导职数:指经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领导职数。按所占职数分为,部门领导正职、部门领导副职、部门其他领导、内设机构领导正职、内设机构领导副职。其中,部门其他领导指在部门领导正副职之外核定的部门领导职数,如省教育厅的“总督学”;按级别分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股级正职、股级副职。 
    2、非领导职数: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和不定级。
    3、领导职数高配:分为部门领导职数高配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高配。
以上指标的批准数由部门台账汇总,实有数由实有人员信息汇总。
  (四)实有人员类指标
  1、*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是确认人员身份的重要指标,填报要规范、准确。
  2、出生年月:由身份证号自动生成,也可生成后手动修改。
  3、*所在机构:指人员所在的科(处、室)。单位领导和单位非领导作为内设机构进行填报,机构名称按照所占的职数名称进行填报。如是所占职数为实职,则机构类别选择部门领导;如所占职数为虚职的,则机构类别选择机关其他。
  4、*编制类型:指人员所占用的编制类型。参见机关编制类指标。
  5、*人员分类:分为领导(四大班子)、部门领导正职、部门领导副职、部门其他领导、内设机构领导正职、内设机构领导副职和非领导人数。不占用领导职数的人员统一填“非领导人数”。
  6、*职务:手工填报项。如:××厅的单位领导正职填“厅长”,××厅××处的内设机构领导正职填“处长”。
  7、*职称:指人员的主要职称。
  8、控编单编号:预留指标,暂时不需填报。
  9、*进入本单位形式:分为公务员考试、军转、调入、选调、公开招考、事业单位考试、借调、兼职、挂职、招聘、其他。
  10、入编时间:指办理入编手续的时间。
  11、任现职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没有可以不填。
  12、入编文号:预留指标,暂时不需填报。
  13、是否高配、是否公务员登记:为选择类指标,选中为“是”,不选为“否”。
  14、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入党(团)时间、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学历、学位、照片:按实际情况填报,需要特别说明的要在备注中注明。
  (五)减少人员类指标
  1、减少人员时间:指办理出编的时间。
  2、减少人员去向: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3、减少人员原因:分为调出机关、调出事业、调出企业、离休、退休、辞职、辞退、亡故和其他。
    4、出编依据:填写相关文号。
  其他指标解释见实有人员类指标。
  (六)机构主要职责
  1、批准文号:填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关于机构职能的文件号。
  2、主要职责:填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关于机构职能的具体内容。
  (七)台账类指标
  1、台账名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批复文件的名称。
  2、批准文号: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批复文件的文号。
  3、批准时间: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批复文件印发的时间。
  4、主题词:分为设立、挂牌、更名、合并、分设、撤销、编制变动、职数变动、撤销编制、机构改革定编。
  5、批准内设机构数:参见机构类指标内设机构数。
  6、变动摘要:备注项,可以不填。
  7、其他指标项参照编制类、职数类指标项。
  (八)待审核人员类指标
  上报日期:系统根据提交申请时间自动生成。
  审核状态:包括未审核、已审核和审核拒绝。
  (九)内设机构类指标
  1、机构名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机构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机构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内设机构的其他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内设机构的其他全称。
  3、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
  4、机构类别:分为内设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为派驻)、离退机构、机关其他。
  (十)下设机构类指标
  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下设机构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下设机构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
  3、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下设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
  4、*机构类别:部门下设机构的类型。分为政法类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政法类事业机构、其他。
  >政法类直属机构: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机关、派出机构、政法其他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等职能的机构,作为“直属机构”填写。包括监狱、劳教所(队、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法院法警大队/支队等。
  >派出机构:指有关部门派出的分局、办事处、公安分局(派出所)、工商分局(工商所)、地税分局(地税所)、物价所、纪检监察组(室)统计所、司法所(员)、派出机构其他。纪检监察实行派驻管理体制的地区,派驻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和在职人数,填写在纪检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中。物价所、物价分局按照其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填写,机构类别选择“物价所(分局)”选项。
  >政法类事业机构:政法部门下属的目前仍使用或部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事业机构,如科研院所、学校、出版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政法事业机构其他等。
  >其他: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下设机构。如有填报,须书面向上级编办说明情况。
  下设机构其他指标参见机构类指标。
  二、事业单位指标
  (一)机构类指标
  1、单位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第一名称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
  3、规范简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的规范简称。
  4、习惯简称:指日常工作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机构简称。
  5、行业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选择。指按事业单位主体业务属性划分的单位类型,即行业分类,共25大类,每大类又分中类和小类。
  6、事业单位类别:指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 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8〕45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按照现有的社会功能,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
  7、机构规格: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格,为选择型指标,如未明确该单位的规格可选“未定级”。
  8、经费形式:指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有关规定,将事业单位预算形式划分为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两种形式。财政补助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分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经费自理、其他。
  9、批准文号:指由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以及由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部门机构编制调整的文件编号。
  10、事业单位类别: 行政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益三类。
  11、单位设立时间:指机构编制部门初次批准设立的时间。
  12、机构属性: 指单位的性质。包括: 
  >县派驻乡镇站所(中心),指县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驻乡镇的站所(中心);
  >乡镇站所(中心),指乡镇政府所属的站所(中心);
  >执法队伍,指省(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教学点;
  >其他。
  13、是否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指本单位是否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选择类指标,选择为“是”,不选为“否”。
  14、法人证书号: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15、事业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财政补助编制数和经费自理编制数。
  16、实有人数:指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数,不含编外聘用人员数。
其他指标参见行政机关的机构类指标。
  (二)编制类指标
  1、编制(按经费形式):参照事业单位机构类指标—经费形式。分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经费自理、其他。
  2、编制(按岗位分类):行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服务岗位、其他岗位。
  (三)职数类指标
  参照行政机关职数类指标。
  (四)实有人员类指标
  参照行政实有人员指标。
  (五)减少人员类指标
  参照行政减少人员类指标。
  (六)机构职能:参见行政类指标。
  (七)台账类指标
  编制和职数情况参照事业单位编制和职数类指标,其他参照行政台账类指标。
  (八)待审核人员类指标
  参见事业实有人员类指标。
  三、审批文件管理
  1、批复件标题:填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批复文件的标题。
  2、批复时间:文件印发的时间。
  3、批复人:文件印发的人员。
  4、批复文号:文件的编号。
  5、批复件:原文的电子版或扫描版。
  四、乡镇街道类指标
  街道办事处、乡、镇作为乡、镇或街道下的主管部门填报,其下可以录入内设机构,例如 “党政办公室”。指标解释参见行政机关类指标。
  注:1、系统管理类指标项由开发人员根据需求动态设置。
      2、带“*”号的为必填指标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