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摘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24 】 【选择字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摘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方可获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实施;
  (二)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依法保护已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六)为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供有关的社会服务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州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市州直直属事业单位;
  (二)市州直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市州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州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七条 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县市区直直属事业单位;
  (二)县市区直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县市区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乡镇举办的事业单位;
  (七)市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八)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举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不同的变更事项,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房产证;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由资质认可部门和执业许可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改变来源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管理,在进行下列活动时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