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年度检验试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24 】 【选择字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年度检验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后的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年检的时间及范围
  1、年检时间: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当年7月1日以后办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2、年检范围: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l、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资产损益情况;
  3、对变更登记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4、绩效及受奖惩情况;
  5、涉及诉讼情况;
  6、社会投诉情况;
  7、社会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8、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年检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经费收支表,捐赠、资助来源及使用情况;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4、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的证明材料;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四、年检的程序
  1、自查。事业单位领取或下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按照《条例》、《实施细则》、《若干规定》及《报告书》规定和要求的事项,进行全面自查。
  2、填报材料。在自查的基础上,事业单位按要求填写《报告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报告书》和相关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报告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提交补充材料和相关文件,要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包括书面形式),也可以要求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4、决定。在审查的基础上,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标识;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的事项
  1、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2、事业单位的实际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
  3、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无超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
  5、根据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情况,判断其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6、事业单位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7、事业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
  8、事业单位有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印章的行为;
  9、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后,是否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
  10、事业单位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
  11、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2、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六、年检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事业单位,年检为合格
  1、按时参加年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报告书》及材料规范、齐全、有效;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
  3、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无擅自改变单位名称(含银行帐户名称)、加挂标牌、乱刻公章、超编进人等行为;
  4、能按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无超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和无资质执业行为;
  5、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能认真总结,详实报告,无社会投诉情况,社会效益良好;
  6、经济运行良好,无呆死帐和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能遵纪守法,接受登记机关管理,无违规违纪,无重大失职失误行为,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或印章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的事业单位,年检为基本合格。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2、有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包括标牌、公章等名称与核准的名称不相符、未经批准加挂牌子和乱刻公章)的;
  3、有超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年检的;
  5、在自审批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的;
  6、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7、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力,但未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8、社会对事业单位有投诉,经查证基本属实的。
  另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年检可评为基本合格:
  1、由于管理原因,造成事业单位的资产总额较开办资金下浮20%以上(含20% ),但能主动说明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资料的;
  2、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但能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
  3、没有按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情节较轻,经批评教育,愿意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年检为不合格:
  1、超过期限或经警告后,仍拒不参加年检的;
  2、经济效益差,无法落实经费来源,不能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或公章行为的;
  5、对登记机关责令其在30 日内应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而未纠正的。
  七、年检结果的通报及使用
  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将年检结果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人社、公安、税务、工商、司法、物价、质监、银行、海关等部门进行通报,并按以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年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事业单位,可持加注标识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照《关于转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00〕09号)规定,申办相关事宜、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2、连续两年以上评为合格的事业单位,可以获得参加机构编制系统组织的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
  3、年检基本合格的事业单位,建议其主管部门取消事业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当年评选本系统先进资格的同时,其法定代表人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4、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撤销其法人登记;有关部门不予受理相关业务;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机构编制审批事项;建议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当年不得提拔重用。撤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当年不得再次申请设立登记。
  八、附则
  1、本办法由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1年l月l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