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政策问答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24 】 【选择字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政策问答

  1、事业单位怎样取得法人资格?

答: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方可获得法人资格。

2、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1)负责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实施;(2)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3)依法保护已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4)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行为;(5)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6)为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供有关的社会服务工作;(7)指导和监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

3、事业单位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限规定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4、事业单位申请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3)有稳定的场所;(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事业单位申请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住所证明;(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6、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什么时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答: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变更登记的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住所门牌号码变化的,应当自住所门牌号码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7、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数额发生多大变化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答: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8、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举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不同的变更事项,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房产证;(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由资质认可部门和执业许可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改变来源的证明文件;(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事业单位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注销登记:(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2)因合并、分立解散;(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解散;(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10、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11、事业单位在进行哪些活动时应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答: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管理,在进行下列活动时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5)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6)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7)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8)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9)法律诉讼、公证事宜;(10)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11)申办海关事宜;(12)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12、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哪些方面的监督检查?

答:(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11)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