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张掖市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区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张掖市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州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张掖市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事业单位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对其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确定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抽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抽查机制,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实施主体为登记管理机关。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法人信息抽查工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的事业单位法人信息抽查工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的对象是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辖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依托中央编办网上赋码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应当包括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第七条 建立登记管理机关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区域)、有效期限等内容。
与此同时,还应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库。将事业单位违法、违规、不守诚信等异常情形纳入异常信息管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每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报告或登记事项进行随机抽查,每次抽取比例为1%—3%,全年抽查事业单位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0%。市、县(区)可结合事业单位法人数量的多少适当调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做到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执法检查过多影响被抽查单位正常工作。
第九条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制定抽查内容清单,登记管理机关对下列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和合法性进行抽查:
(一)登记事项核查内容:
1.是否在主要办公场所悬挂标牌和法人证书正本;
2.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标识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3.主要办公地址与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
4.财务管理是否依法依规;
5.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标准;
6.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7.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的程序;
8.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二) 年度报告核查内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资产损益情况是否与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数额一致;
5.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6.是否自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7.有无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登记而不按时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从事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绩效和受奖惩及有无诉讼投诉情况;
12.网上名称注册使用情况;
13.有关年度报告公示的事业单位委托意见和举办单位意见(含保密审查意见)填写情况。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实际抽查工作中,可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检查。抽查前,向抽查对象印发《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通知书》(见附件1),对抽查时间、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做出安排。同时,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培训,对随机抽查的工作流程、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和相关规定进行讲解,统一标准和尺度。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抽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抽查形式和内容组织检查。
(一)书面审查。
1.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2.依据抽查内容清单,核实证明材料。
(二)实地核查。
1.召开座谈会听取被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情况介绍。
2.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实地查看单位运行状况。
4.核对“抽查内容清单”有关事项。
(三)网络监测。
依托中央编办网上赋码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后台查阅单位资料,对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和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进行系统监测,对应公示而未按期公示的或公示信息有明显问题的事业单位进行督促或通告。
以上三种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综合运用。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亮证执法。
开展核查,应当如实记录核查情况,认真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件2),并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查,事业单位法人应主动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事业单位法人不予配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报其举办单位,并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对抽查正常的单位将抽查情况记入该单位的诚信档案;抽查发现的问题,事业单位可以立即整改的,应当督促其现场整改;需要限时整改的,应当发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整改通知书》(见附件3),抄送其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限时30个工作日内回复《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整改反馈书》(见附件4),督促事业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对违反抽查纪律,以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张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