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24 】 【选择字号:

甘州区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州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099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办发〔200958号)精神,设立甘州区统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增加服务业统计调查、农村住户、畜禽监测、能源统计调查及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单位名录库维护和1%人口抽样调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国家、省、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拟订全区统计改革建设规划。

  (二)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并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区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单位名录库维护、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和收集、汇总、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区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州区统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处理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工作、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档管理、安全保卫、机要保密、机关财务、后勤、资产与车辆的管理;负责组织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工资档案管理工作、职工生活福利及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

(二)业务股

负责指导协调综合、工业、农业、商贸、固定资产投资、社会科技、能源、网络管理与数据处理等各专业做好各项统计工作,审核各专业统计报表,分析评估全区经济发展主要数据,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决策建议。

为保证上述任务的完成,业务股下设综合统计、工业统计、农业统计、商贸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社会综合统计、能源统计、网络管理与数据处理等8项专业统计,各专业完成本专业月、季、半年、年报的整理、汇总、上报工作并对专业数据进行分析,拿出分析报告,同时积极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参与统计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重点调查、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工作;配合普查股做好普查工作,并对业务范围内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三)普查股

负责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等项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普查(调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加工整理和管理工作;负责普查(调查)资料的开发利用、编辑印发及普查(调查)结果的公报工作;督促检查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普查办法的贯彻落实,会同法制检查股查处普查违法案件;完成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做好单位名录库维护工作。

(四)法制检查股

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与贯彻,制定学习、宣传、贯彻的计划及普法规划,落实法制建设的各项任务;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根据统计监督和执法检查的情况,提供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报告、分析咨询建议及处理报告;开展对统计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及业务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3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