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24 】 【选择字号:

甘州区审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州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109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办发〔201058号)精神,设立甘州区审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三农”资金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2.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订本区地方性审计办法、规章草案,制定本区审计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 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 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3. 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 区内财政投资和以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

5. 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6. 区直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农业资金、资源环保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全区审计干部的培训学习。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州区审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文秘、后勤、信访、档案、统计、保密、人事、固定资产的管理、安全保卫、驾驶等工作。

(二)综合审计股

负责对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专项资金、企业、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助资金和国际国外援贷款项目等进行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三)经济责任审计股

负责对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区属国有企业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股

负责对区属各部门、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基建审计股

负责对区内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投资和新建项目审计股

负责对区内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运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部分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人员编制

区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3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