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甘州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办、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县(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组建方案通知》(市委办发〔2012〕73号)文件精神,设立甘州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将原区文化委承担的体育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区文化委员会承担的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等行政职能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协调拟订全区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维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2.负责对全区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3.承担对全区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责任。
4.负责对全区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视听服务机构、场所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事业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2.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拟订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发展规划;
3.指导文化产业建设,管理文化艺术事业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社会文化事业,负责城乡基层文化、广播影视事业的建设工作;
4.组织协调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
5.负责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发行行业的监督管理;
6.组织开展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指导全区文艺和广播影视创作及新闻出版工作;
7.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8.管理和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
9.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州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人事、工资、职称、机要、档案、车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统计、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文化艺术股
拟订社会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服务城乡群众文化、民间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社会文化工作;指导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事业;负责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工作,指导服务城乡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区内文化艺术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协调指导艺术创作、艺术生产和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文化艺术、文化科研工作;监管理艺术考级活动。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助全区基层文化项目的申报及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保护工作;协助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三)广播电影电视股
拟订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指导实施;承担全区广播影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及行业监管工作;指导、协调重大宣传任务;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广播频率及境外落地电视频道;监管、指导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审核广播电视节目设置范围;承担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指导电影发行和放映工作;指导、管理广播电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新闻出版股
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新闻出版行业和版权管理的发展规划;承担全区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及行业监管工作;负责监管图书、报纸、期刊出版活动;监督出版物质量;负责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区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监管工作;负责对互联网、手机、数字多媒体等非纸质媒体出版行为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区文化站、“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和农林场图书室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五)产业管理股
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文化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负责文艺演出、文化娱乐、互联网文化、动漫游艺、艺术品、文化礼仪庆典等行业的监管;负责本行业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审批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重要服务和重大协议、涉外协议的法律审核;负责文化领域依法行政依据的备案;扶持和促进全区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组织协调全区性和跨地区性文化产业活动;参与管理文化会展活动;承担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核定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核定机关后勤事业编制4名;
(二)保留原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编制5名;
(三)原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其余10名事业编制划转区广播电视台。
(四)归口管理原区文化委和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