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总结
甘州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呈送《甘州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总结》的报告
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上报县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总结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办《甘州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总结》随文报来,请审阅,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甘州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总结
我区政府机构改革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部门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下,已于2010年6月底前圆满完成。本次政府机构改革我们坚守省、市机构设置限额、编制总量“两不超”底线,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多整合、重加强”的工作思路,在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上下功夫,全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实现了五到位,即:机构按规定设置到位、部门职能职责界定到位、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理顺到位、各部门“三定”协商一致落实到位、“三定”方案印发到位,改革工作走在全市前列。现将我区实施政府机构改革的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我区政府机构改革顺利实施。
政府机构改革牵涉到政府工作全局,也涉及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面十分关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决贯彻市政府部署,保证改革平稳推进。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区编办负责这次机构改革具体工作。为此我办在制定改革方案过程中,综合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行政管理特点、机构设置现状等因素,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有关精神和请示疑难复杂问题,多次向市编办汇报和沟通衔接,反复和其它县交流统一口径,多方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区政府机构改革初步方案。区编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听取了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汇报后,审定了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并正式上报市上审批。2009年年底市委、市政府正式批准了甘州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2010年3月30日区委、区政府召开区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安排部署了政府机构改革各项具体工作,区编办即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区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三定”工作范围、“三定”工作要求和“三定”规定格式。并安排人员分组到各部门指导三定工作,协调解决各类具体问题。各部门“三定”规定在编办审核通过后于分别经区编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讨论修定,并以区政府名义对确定的24个区政府工作部门和12个挂牌机构的“三定”规定进行了印发实施。在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通盘考虑、亲自部署、宏观指导、组织协调下,通过编办全体工作人员的扎实工作,确保了本次机构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提供了坚实的体制保障。
二、我区本次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作法及成效
(一)理顺职责关系,突出职能转变
转变职能是本次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要科学合理界定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和权责关系,并从机构设置、明确责任、强化服务等方面加以体现。为此我们从四方面着手:一是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能。二是根据功能定位突出区政府的职能重点。将区政府工作重点放在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加强对全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三是理顺职责关系,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对职能相近的部门进行整合,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重点梳理和解决区政府部门间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四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赋予政府各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推进政务公开、绩效考核、行政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
(二)调整优化结构,精简规范设置
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对部分机构进行了整合、调整。机构改革前,区政府设有工作部门26个,直属事业单位17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改革后,区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4个,暂保留直属事业单位1个(区供销社)。较以前精简工作部门2个,归并直属事业单位16个,精简部门管理机构2个,精减幅度为36%。调整的情况是:原政府工作部门撤消7个,新组建6个。撤消部门:区经济委员会、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出版局、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区交通局;新组建6个: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委员会、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归并16个保留1个。原区粮食局、区畜牧兽医局、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区旅游局、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区体育局、区房地产管理局、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区供销社、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区商务局、区招商局、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区农村小康建设办公室、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区政府机关后勤事务管理中心17个直属事业单位归并16个,暂保留供销社1个。部门管理机构减少2个。原有的区农业办公室、区物价局2个部门管理机构不再保留。机构设置和整合的情况是: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统筹协调,组建区农牧局。将区农业局的职责、区农业办公室、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区畜牧兽医局的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划入区农牧局,并在区农牧局设立兽医局。区农牧局挂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区兽医局牌子。不再保留区农业局。区农业办公室划出移交职责外的其他职责继续保留,并由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党委机构序列。
二是为加快新型工业化道路进程,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组建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区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区乡镇企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区中小企业局牌子。不再保留区经济委员会、区乡镇企业局。
三是为优化交通运输布局,形成城乡一体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组建区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区交通局,区交通局职责、区城乡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区交通运输局,同时加强了区交通运输局对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等原先没有涉及到运输管理方面的职能。
四是为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建立科学的住房保障体系,组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区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区房地产管理局、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划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区房地产管理局、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区城乡建设局。
五是为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组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区人事局的职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是为强化政府对文化领域的综合管理,推进文化市场统一执法,组建区文化委员会。将区文化出版局的职责、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区旅游局、区体育局的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划入区文化委员会。区文化委员会挂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区旅游局、区体育局牌子。不再保留区文化出版局。
七是为进一步加大政府对流通领域的综合调控力度,将区商务局由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将区粮食局粮食流通管理、粮食流通统计、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能;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药品流通市场监管职责;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区商务局。区商务局挂区粮食局牌子。
八是整合政府物价管理职能,将区物价局职责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区物价局牌子。不再保留区物价局。
(三)紧贴实际,定岗定员,严肃编制管理
一是人员编制:结合本次机构改革,我们对各部门的行政编制重新进行了调整,调整的基本原则是:职能合并的部门原则上减少编制,职能增加的部门原则上增加编制;原核定编制较多的部门减少编制,原核定编制较少的部门增加编制;职能未发生变化的部门原则上维持原有编制不变。在保持全区行政编制总量不突破的情况下:区人大、政协机关的编制保持不变,区纪委增加6名,团委增加1名,政府办增加2名,科技局增加1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委员会、环保局、交通局、安监局各增加2名,商务局增加6名。发改委减少2名,工信局减少2名,卫生局减少2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减少4名,财政局减少7名,调整后全区行政编制总数保持不变。区政府各部门新核定的编制将随同部门“三定”规定下达。
二是领导职数:在领导职数核定上,我们严格按照《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2-3名”的规定和区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中关于“少数综合部门经区委批准可增加1名,对个别因机构整合等原因超职数的部门,允许作为特殊情况在一定时间内过渡”的要求,根据区编委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意见,对各部门的领导职数重新进行了核定,其中:政府办、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文化委员会、卫生局、交通运输局核定领导职数为4名,司法局、人口委、审计局、统计局、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商务局核定3名,科技局为2名。
(四)围绕民生民心,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本次机构改革我们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住房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重点加强农业和农村、交通运输、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机构。通过转变职能,科学设置部门职责,完善和形到了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的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并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 “限时办结制”、“一站式服务”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使广大群众真正从政府机构改革中得到实惠。
(五)立足我区实际,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体制保障
坚持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区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对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运行顺畅、社会认可的职责分工,注意保持稳定,对省市要求加强的部门和强化的职能切实对应落实。比如,将区农业局的职责、区农业办公室、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区畜牧兽医局的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划入区农牧局。将区人事局的职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精心安排部署,严肃机构改革工作纪律
政府机构改革政策性、原则性很强,我区在本次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一是严肃政治纪律。分析和研究机构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干部讲政治、顾大局,恪尽职守,为机构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实施环境,有力的保证了机构改革期间思想不散、秩序不乱、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严格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在机构改革期间对机构、人员编制实行冻结,严禁突击调入人员、突击提拔干部,严禁借改革之机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三是严肃财经纪律。要求机构改革涉及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处置和财务清算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资产和账户的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不得以转移、转卖、转借、私分等方式擅自处置公款公物。严禁借改革之机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突击发放奖金、补贴和纪念品。四是严格档案管理。要求规范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向区档案局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确保改革过程中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五是严肃保密纪律。在机构改革配套实施办法研究和确定过程中,对方案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透露,更不得传播小道消息。要严格保密规定,认真清点、保管好涉密文件和档案,做好交接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次政府机构改革我区坚守省、市机构设置限额、编制总量“两不超”底线,在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上下功夫,全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为降低行政成本、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改变了过去机构臃肿、职能交叉、效率不高的局面,扭转了以往“有些事没人干、有些人没事干,难缠事避着干、容易事争着干”的状况,增强了干部责任心,提高了办事效率,实现了政府机构“转型、瘦身、减负”的目的。但在对本次政府机构改革自查评估的过程中,我们也查找出一些问题,部门也反映了很多机构编制方面的要求,除符合统一规定已解决了一部分外,还有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在“三定”后调研论证,积极寻找对策和解决办法。这些问题和不足表现在:
一是改革后有一些部门存在“三定”规定落实不到位或不能完全落实到位的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改革中我们片面重视了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而忽视了部门“三定”规定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管、督查,没有及时对改革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另一方面部门“三定”规定印发后,给政府工作部门定了职责、定了机构、定了编制,却没有及时配备政府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致使部门出现“三定”规定落实难、执行难的问题。
二是在部门“三定”规定的协商制定及印发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单位把行政权力部门化,行政权力利益化,置部门利益于全局利益之上,以至于“寸权必夺,寸利必得”,争职能、争权力、维护现存利益,争取更大私利,从而导致“三定”规定监管、督查难。
三是改革后,由于将政府原先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整合划入政府各工作部门,并增加和加强了部分职责,从而使工作量有所加大,虽然我们通过动态管理调整了编制,但仍有一些部门提出增加人员编制的要求,一些单位因一时人手紧张,满足不了工作需要,便采取借用事业单位人员,或利用增设事业单位占用事业编制的办法,变相增人扩编。
四、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意见建议
本次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推动我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改革后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努力构建充满活力、更富效率、更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进一步做好改革评估工作,巩固机构改革成果。
为切实巩固好机构改革成果,当前,应结合已经开展的自查评估工作,进一步做好改革评估后续工作。下一步我们准备在把握好评估工作节奏的基础上,在各部门按照新的“三定”规定运行一段时间后,分期分批定期对“三定”规定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不断充实评估内容、完善评估方法,健全评估制度,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利用。同时建议上级部门进一步提高部门“三定”规定的效力层级,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使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逐步形成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长效管理机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政府既是机构改革的执行者,又是机构改革的改革对象,这种双重身份容易导致机构改革不彻底,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因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也是我们下一步必须要重点加强和继续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下一步我们准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机构改革后的政府职能进一步加以认真梳理,力求把政府从“全能”中解脱出来,防止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利益化,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住管好,不该管的坚决取消或下放。
(三)进一步加强机构限额管理,加快机构编制法制化进程。
为避免机构改革落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建议由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各地方政府所辖区域的人口、地域面积、财政收入等数据并结合地方情况,统一明确行政机构、副科级以上事业机构的种类、限额。同时,出台硬性规定,对违反规定超限额设置机构的,坚决给予严厉处罚。在设置地方机构限额时,上、下两级都要考虑到“对口”的相关问题。如对一些必设的机构,上级政府设为行政机构的,下级政府就不要设为事业机构。对一些非必设的机构,要下大力气,坚决治理和消除不设机构,就不给项目,不予拨款等刁难,不支持机构改革的现象。解决这些问题的治本之策,就是要进一步推进机构编制法制化进程,尽快健全和完善与机构改革相配套协调的机构编制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机构改革的后续管理,巩固和深化机构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