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行为规范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9-15 】 【选择字号:

甘州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行为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编办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法行政,结合编办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编办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工作纪律及言行标准。

二、编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鼓励的行为:

    (一)关心群众疾苦,深入基层,认真调查了解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

    (二)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推进本职工作创新,优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三)认真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树立和维护机关良好形象;

(四)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委、区政府规定应当提倡或予以奖励的其他行为。

三、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

(一)坚决维护国家尊严、政府声誉和人民群众利益;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政府形象,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服从政令,忠于职守,勤奋务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三)严格执行人事编制工作法律、法规、原则、程序和依法行政纪律等规定,做到秉公办事、公道正派。

(四)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的要求,将办事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

(五)严格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做到话语简洁,用语标准、态度和蔼。

(六)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真处理,事事有回音。

(七)工作中做到团结共事,宽厚容人,真诚待人。

(八)公务交往中举止行为规范、礼貌友好。

四、编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的行为;不得利用工作职权侵犯群众利益。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服从政令;不得违反工作规定和程序擅自行事;不得以各种借口不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不得有任何违反宪法和国家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政策;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四)不得有违反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规定的行为。

(五)不得对来访群众和办事人有盛气凌人、态度生硬、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行为。

(六)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七)其他与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五、 编办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范第三条所列应鼓励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年度考核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有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应当在各项表彰奖励中予以优先安排。

六、编办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除责成其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二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

(三)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三次的,予以轮岗、待岗或调离处理。

 本规范适用于编办机关全体工作人员。